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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八)项规定:“因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过...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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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与正置的关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中的规定是举证责任的倒置,但只是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涉及医方是否有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关于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患方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损失多少等,属于举证责任正置,举证责任在患方。只有患者提供的证据达到《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经过审理,只有患方对其负有举证责任倒置才有意义。否则,应当依法驳回。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责任的一般要求,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医疗机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情形时,直接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对免责、减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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