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不规则工作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不规则工作制度是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2。经批准实施不规则工作制度的员工不受《...
审批条件:(一)申请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条件: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现场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的员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而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对某些职工实行的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调休的规定有1、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平时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来补偿。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补休的办法来补偿。平时加班为平时工资的1.5倍,休息日为两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执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根据原劳动部《企业实施不定期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度的审查方法》(劳动部发行[1994]503日)的规定,不定期工作制度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是因为生产特征、工作特殊需求和责任范围的关系,不能根据标准的工作时间来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采用的时间制度。经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使用者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和生产,完成工作任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补贴规定。但执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的审查方法》(劳动部发行[1994]503号)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不能按标准工作时间测量的员工(2)企业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部分装卸人员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求或责任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员工。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员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员工(二)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盐、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员工部分(三)其他适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8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1,430人已浏览
2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