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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车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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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运营安全规定:(一)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并使用远程定位监控系统,并保证与本市道路运输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时连通;(二)运营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配备两名或者两名以上驾驶员;(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四)运营中保持车内通道的畅通,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随车运输行李的平稳和固定。
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场站内的市场秩序,与进入场站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允许非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场站经营。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客运场站内运营的客运线路及其运输班次、经停站点、到发时间、票价和投诉举报电话;货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货运场站内运营的运输服务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位置平面图和投诉举报电话。
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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