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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
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改变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并存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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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第三人自愿加入对债务的清偿,只要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拒绝的,就视为同意第三人加入对债务的清偿。在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第三人要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共存债务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定,第三人和债务人同意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不再对未经保证人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责任,但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包括其建立必须以原来存在债务为前提,第三人加入承担债务不用债权人同意。在这样的债务关系中,由于存在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债务清偿完毕,债务关系消灭。并存债券承担中债务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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