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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
银行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银行终止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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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方便境内居民个人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外汇,为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情况和外汇局核准情况;(二)审核居民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五)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居民个人购汇,购汇金额在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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