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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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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将企业之间的贷款纳入民间借贷范畴,受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排除在民间贷款之外。但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借贷赚取利润。前者是普通企业借贷行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适度控制借贷程度和规模。后者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风险大,投机性强。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经济秩序影响很大。在规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贷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利,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员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转贷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之间的贷款应当视为无效。(2)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3)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企业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排除在民间借贷之外。 然而,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放贷赚取利润为目的。前者是普通的企业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后者出于营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的经济秩序影响较大,在规制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借款是否为企业自有资金。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借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贷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为无效。 (2)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 (3)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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