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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贷款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合同签订的主体是谁。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意见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签订合同。此时,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纳入了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在此之前,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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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非法集资等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1999年2月9日公布,法释〔199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般是有效的,但必须满足下面条件:①协议订立的时间是:婚姻存续期间。②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③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出借的。(如果是你个人财产出借也是可以的)④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满足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存在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那么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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