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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的和解阶段并非绝对必要。尽管和解解决纠纷具有许多明显优点,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应首先尝试和解程序则需视个案的具体背景和情境而定。...
首先,当事人应尝试与争议方进行协商,深入探讨未能履行约定的具体原因,并积极寻找新的协商途径以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应重点强调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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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诉讼。包括市各级法院。【2】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人民调解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摁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判决其按协议履行。为了解除后顾之忧,建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如果履行义务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照以上规定,如果法院调解符合以上条件,则不送达并不影响其效力。所以法院的说法没任何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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