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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之间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吗

2021-10-15
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参照《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遵守《人民调解法》的相关原则和制度。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担任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1) 本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2) 本乡镇,街道的司法助理员;(3) 在本乡镇,街道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实践中,某乡镇、街道人民调停委员会聘请本辖区内热心人民调停的,公正派遣、业务能力强、大众威信高的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家、律师等担任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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