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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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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颖性。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创造性。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扩展资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文件包括: 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提交图片的两份均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为照片,不得将图片和照片混用。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该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其中照片要的是这个产品的六面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图案的,应提交展开图和立体图;要求保护色彩的,应提交彩色和黑白照片或图片。图的大小在3×8厘米到15×22厘米之间。 图片上不能出现阴影或虚线,照片的背景只能有一种颜色,而且照片上除了所要求的外观设计外,不能有其他任何别的物品。另外,不管提交的是图片还是照片,各视图都必须是正视图。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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