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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可以成为推翻工伤认定条件。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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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翻已经被法庭确认了的任何证据都要提供更新的证据。
录音证据违反下列原则,就不会被法院采信。 一、录音、照相机等应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时,应要求调查员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实很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 二、录音、照相机等不得侵犯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留、威胁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照相机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的证据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事件的证据。我国人民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例如人民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一些规定第6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般对方没有提交与录音证据相反的证据是不能推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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