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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退还诚意金?

2024-11-22
开发商通常会收取购房者的“诚意金”作为营销手段,借此向购房者提供一定的优惠,以刺激购房者的购房积极性。同时,“诚意金”也可以用来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持购房秩序。如今,有些开发商已经将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手段之一。 关于“诚意金”是否可以退还,需要根据收取的“诚意金”的性质来确定。如果收取的“诚意金”属于定金,那么在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下,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果收取的“诚意金”属于订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收取的预订款性质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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