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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
1、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 2、不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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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安置房有上市交易的期限,购买时如果还没到期,就不能立即办理户口手续。在办理住宅过户手续之前,住宅所有权没有变更,原住宅所有者可以和别人出售住宅,引起住宅两人出售的纠纷,原住宅所有者在外借款,该住宅可能依法被法院检查,拍卖等,发生上述情况时,购买者不能主张住宅所有权,只能追究原住宅所有者的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购买还不能处理户屋拆迁住宅,房屋所有权不能保证。
(1)家庭成员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协商不成的,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不确定;(二)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三)由于交易时间长,房价变动的可能性大。出卖人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将房价出售给他人,在可以转让交易时先转让给他人,那么买受人就可以达到购房的目的,只能选择主张债权;(四)在购房等待转让的漫长时间内,也可能因出卖人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
安置房买卖的风险第一、政策因素。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价格因素。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第三、人的因素。“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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