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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法院不能收取诉讼费,所以也就不存在实现担保物权受理费收多少的问题了。详情请参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当事人应...
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七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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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物权担保诉讼不需要缴纳申请费用,如涉及到执行,缴纳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意见》第七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按照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实现担保的费用。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因此,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实现担保的费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37条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这些规定关注了担保物权实现的便捷需求,降低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但是《物权法》上述规定并未明确以何种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在实践中到底是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还是适用执行程序或非诉程序一起存在争议,因此自《物权法》颁布以后,关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非讼实现途径,人民法院一直没有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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