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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 2.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或判决不服提起的这里包括两层意思,只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高级以下人民法院所制作的裁判提起的,对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不能提起上诉;只能是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不服才能提起上诉,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3.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起的即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制作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不能超期,中介公司不退押金上诉状也不能越级 4.是当事人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运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没有限定发回重审次数。实践中二审人民法院常常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而且多次发回重审。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次,严格禁止多次发回重审”,但因无违反后处罚责任的规定,致使实践中多次发回重审的情况没有有效的扭转。 一、多次发回重审的弊端1、多次发回重审容易引起循环审判,造成对审判权的信仰危机。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刑事上诉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当事人仍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仍然有权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湖南省抢劫罪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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