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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拖欠物业费的处理方式主要如下: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
原业主不足的房地产费用按照双方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处理的合同没有约定的,在卖房者交房之前 卖方和房地产公司之间是房地产服务合同关系,卖方应承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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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在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催缴的合理期限内,向法院请求业主交纳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将导致权利的丧失或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后果。那么物业合同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并不是说,过了诉请物业费的诉讼时效都无法主张了。如果物业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如经公证的催收单或其他方式行使债权的凭证;物业公司采取通过业主委员会催收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据证明等,法院还是可以维护物业公司利益的。
对于物业费的缴交,承租人和业主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如果协商无效,可以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按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缴交物业费的,业主是要负连带交纳责任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与物业纠纷以下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 1、不在缴纳范围内的; 2、服务质量过差时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拒交的;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同意的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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