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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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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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