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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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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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