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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和教师在义务工作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符合消防安全和防汛、抗震以及兼顾应急避难场所的要求。选择校址和编制校区修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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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四)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课的;(五)擅自将公办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六)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的;(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八)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的;(九)向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或者将学生学科考试成绩、升学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十)未按照课程设置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十一)未按规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每学年少于十日和二十日的;(十二)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十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社会课业补习班或者订购、使用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履行校园安全管理责任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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