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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发包方有以下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
《意见》规定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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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目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地方未出台相应规定的,应按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准执行;如规定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地方未出台相关规定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起点按二十方或幼树一千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中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此规定实际上是为地方制定相关意见留了空间,如地方制定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的起点可以是二十方,也可以是五十方。地方上制定意见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北方森林覆盖率低于其他地区的,植树成本高的地区,植树成活率低的地区、树种单一的地区可以制定较苛刻的标准,盗伐林木“数量巨大”起点可以是二十方或1000株,如南方地区森林覆盖率高,植树成本低,植树成活率高、树种繁多的地区可以制定较宽松的标准,盗伐林木“数量巨大”起点可以是五十方或2000株,甚至更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合法的伐木许可证,或者持有伐木许可证,但违反伐木许可证规定的场所数量树种方式,任意伐木本部门的所有或管理,本人自留山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45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处罚金额较大的,处罚金额在3年以上7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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