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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国务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行政复议能否进行抽象审查之后,其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申请人不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认同,而且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认为违反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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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与国际发展趋势相吻合。 (2)许多抽象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急需司法审查纠正。特别是一些低于法律的规章、决定、命令,一般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施性,并且往往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更直接的依据,其侵害面更大,侵害频率更高,对公民权利的影响更大,因此将其纳入司法审查,是法律正当性、民主性的需要。
1.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管理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综上述3.4的定义,可以根据不难看出其两者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都不可以。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 (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 (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 (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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