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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女儿健在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儿子和女儿去世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可以签订遗赠扶...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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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女儿健在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儿子和女儿去世的情况下,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关系,这是基于血亲关系依法而存在的,而儿媳、女婿与儿子、女儿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存续之中,夫妻在经济上又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赡养双亲是夫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在对外经济关系上,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应由双方负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双方有特别财产约定,且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在对外亲属关系上,夫妻对父母、子女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也是连带负担的,这是基于夫妻关系的成立而不可推卸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①血缘上的父母子女关系;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而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虽然按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在特殊情形下享有遗产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极特殊情形下,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才享有遗产继承权。所谓“极特殊”是指:第一,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第二,必须是儿媳、女婿丧偶之后,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具备此特殊条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2、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与之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丧偶的儿媳与女婿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孩子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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