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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与卖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即被抓获的,因其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接收藏匿有毒品的邮...
非法持有毒品,要根据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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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食而购买毒品,与卖方约定交易地点后尚未见面,在路途中即被抓获的,因其尚未与卖方进行实际交易,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接收藏匿有毒品的邮包,邮局工作人员核实收件人身份后,放到柜台上,接收人未及接触邮包时便被公安人员抓获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未遂。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未遂相关规定 犯罪既未遂的标准,在承认可以对犯罪样态做出“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等分类的前提下,能否因毒品的数量少而认为未遂能否因运输毒品的工具不够“现代化”而认为未遂等等。这种门槛的限制,实际上等于取消了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 运输本意上是指以恰当方法实现人或者物在空间上的流动的一种活动,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这种活动是否“运输”,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现在只能是由司法人员自由心证来解决的问题。应该说在共识运输毒品罪为行为犯的前提下,运输毒品行为实行的程度,只能依赖于司法人员依据个案的具体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作出符合社会常理的判断,并逐渐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
非法持有毒品罪没有犯罪未遂。 1、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2、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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