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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综合执法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的决定,由一个行政执法...
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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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和市综合执法部门派驻市辖功能区的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接受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考评。县级综合执法部门派驻镇、街道的机构,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派驻机构的人员保障和执法保障。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派驻分支机构,负责该特定区域内的综合执法工作。
涉及综合执法活动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协作,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对于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设,运用综合管理手段,从源头上预防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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