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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执法部门是本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和市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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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部门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权:(一)依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水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依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依照渔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渔政和林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七)依照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建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依照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房地产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反人防(民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十)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可以由综合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除前款规定外,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行使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继续行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综合执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执法主体;(二)执法程序;(三)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五)罚没财物的处理;(六)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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