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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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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案子在法定时限期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决策,能够增加二个月: (一)交通出行十分麻烦的偏远地区的重特大繁杂案子。 (二)重特大的犯罪团伙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重特大繁杂案子。 (四)违法犯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特大繁杂案子。
在刑事诉讼中,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主要有: 1、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 3、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非常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终止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侦查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常见情况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案件: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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