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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常见情况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2、主...
1、侦查期间延长羁押期限的常见情况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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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下案子在法定时限期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决策,能够增加二个月: (一)交通出行十分麻烦的偏远地区的重特大繁杂案子。 (二)重特大的犯罪团伙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重特大繁杂案子。 (四)违法犯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特大繁杂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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