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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迟迟不执行建议到法院去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
所示:向该法院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室反映和举报。如果还没有办法解决,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室反映和举报。会得到解决的。实在不行就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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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说清不作为的情况,是何种不作为?同时,不能说法院不作为,而是法院的办案人或工作人员不作为而导致的法院职能失位。如果是法院不受理,你可以要求法院发给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你可以依此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果法院受理后,久拖不判决,你可以向法院领导反映,要求尽快判决(法院审理案件,有严格的时效规定),若是诉讼程序出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或上诉;如果是申请执行后,法院迟迟不执行,过了6个月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也可以向检察院请求司法监督(最近两高院有司法解释)。
1、可以向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分管该案的副院长或者院长反映。2、认为法官拖延办案,必须先了解法官是否拖延办案,必须有证据证明。如果案件在正常审理期限之内,办的快与慢,都是不构成拖延办案的。3、还要了解被告是否找到,或者说应当向被告送达的法律文书,被告是否已经收到。本案是否需要鉴定,被告是否已经申请鉴定。这些都是案件可能会延长审理时间的法定理由,法官是没有办法避免的。或者说案件延长审理,不是法官的责任。4、现在全国法院普遍案多人少,加之进行审判管理及绩效考核,所有案件都进行内部网上流程管理,法官没有一个会拖延办案,想拖延,庭长、分管院长不同意,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催促、通报,如果超过审理期限,还会进行处理。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 4
根据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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