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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那么现在对MP3,还有一些小的短片,图片进行了修改,做成了彩铃,彩信.那岂不是不算侵权了
首先对你的信任表示感谢!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我个人认为不构成侵权。原因如下: 1、你制作的电视系列片只是为了说明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变化这个问题,依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地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2、你所使用的他人作品主要是通过道具电视机所放映出来,并没有直接剪辑使用他人作品。并且你所在现的并不是单独的作品画面,而是在现观众们在不同时代欣赏电视作品的情景,所以不是播放他人的录象制品。 3、《著作权法》第46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中并不包含有你制作电视系列片的行为,根据法理原则,你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只要你在你的作品中没有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认为你的行为是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你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所以可以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向他人支付报酬。
可以报警。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的数额标准如下:第一,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第二,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巨大,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研究确定本地区大、大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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