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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列入全国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会有哪些严重后果?纳入全国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法律后果:1。银行等金融机构限制纳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的执行人的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及时向法院报告其存款情况;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降低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的评估资格;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或公务员。中共党员、NPC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制评估、晋升和晋升,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4、限制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项目招标;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停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停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规划管理部门限制不值得信赖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7、其他限制。
向执行法院提交《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法院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天长人民法院失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应当被列入“黑名单”可以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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