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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要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即可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被认定为失信,其信息将被记录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而如果想从名单库中消除个人信息则分为两种情况: (一)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错误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申请纠正,法院如果认为理由成立,就会予以纠正。 (二)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事实成立的,在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会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从名单库中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1)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2)妨碍或者抵制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的执行;(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瞒、转让财产的方式避免执行;(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5)违反消费限制令;(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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