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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范围 具备4项条件的企业人员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
1、用人单位中有相关补缴对象的,应当携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补缴金额,办理补缴确认手续。 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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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一)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三)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四)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1.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2.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3.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一、补缴的适用对象、补缴的起始时间和补缴所需资料 (一)补缴适用对象 未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第五条规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申请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补缴),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补缴手续。 1、参保单位和职工。 2、因用人单位报多职工或少报职工缴费月数、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等,按照原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参保人员和缴费工资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缴费基数维护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3、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4、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5、个体工商户(含雇工)。 6、符合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补缴起始时间 1、参保单位职工补缴 参保单位职工申请补缴,应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申请办理补缴 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或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补缴所需资料 根据不同的补缴对象应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1、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参保单位职工 (1)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2)根据不同的原因提供相应的材料: ①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历年缴费基数的,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审计稽核补缴,提供相关部门下达的《稽核整改通知书》。 ③行政复查补缴,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复查决定书》。 ④仲裁补缴,提供《仲裁裁决书》。 ⑤行政复议补缴,提供《行政复议决定书》。 ⑥行政诉讼补缴,提供《行政诉讼判决(裁决)书》。 ⑦劳动监察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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