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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
一般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属于担保期不明确的协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担保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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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提起诉讼或(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经过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二、约定不明可使用法定保证期间:(一)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2.是约定保证期间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是指保证期间的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间的情形; 3.是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形,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中有一种称为“不定期保证”的保证形式,保证人在债务本息未受清偿之前一直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不定期”。《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这种情况视为“约定不明”,也就是不承认“不定期保证”,强制将“不定期”变为“定期”2年,这可以视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时期所采取的司法政策。
担保责任约定不明在我国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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