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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进行立案的法定条件是:行为人有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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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并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做为立案标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危害公共安全”是其构成要件,但是在实践中,具体何种情形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司法部门也没有制定一个具体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只能靠办案人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由于每个人对法律、实践的理解不同所以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就导致了一些案件在处理上的分歧。
1、破坏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会被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进行立案的法定条件是:行为人有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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