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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条件有: 1、客体要件是侵害了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是实施了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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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并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做为立案标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危害公共安全”是其构成要件,但是在实践中,具体何种情形才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此进行鉴定,司法部门也没有制定一个具体的“执行标准”。在实践中,只能靠办案人员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论证,由于每个人对法律、实践的理解不同所以会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就导致了一些案件在处理上的分歧。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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