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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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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理念,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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