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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你们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了多久?现在伤势怎么样?医疗费花了多少?有没有办理保险?现在厂里是什么态度呢?您有没有做工伤认定,如果...
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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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不是通过医院鉴定,而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 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医院预交金如果还有剩余的可以退款。患者在医院就医,与医疗机构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预交金是医院预收医疗款的一种形式,医疗过程结束后按实际费用结算,剩余钱款应当返还。
1、发生工伤事故,到医院治疗时,医生都会问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工伤,医院不会走医保流程的,医保与工伤保险为两个保险基金,不能同时享用,性质就不同;如果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没能报销医药费,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2、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局工伤科提出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提申请,劳动者可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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