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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伤残鉴定机构是指定机构,并不是伤者自己选择的,而是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提出申请〕职...
交通事故可以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但是自行选择的伤残鉴定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效力: 1、自行选择的伤残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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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设立的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表》;(二)《工伤认定决定书》;(三)本人身份证明;(四)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二十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鉴定意见。专家组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通知医学检查至出具检查报告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依法于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遇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五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书面说明再次申请鉴定的理由,并提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二十六条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受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 1、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工伤鉴定机构。工伤鉴定机构必须合法成立,其评估内容必须在工伤评估机构登记的业务范围内。 2、选择信誉良好、公平的工伤评估机构。在选择评估机构时,选择信誉良好、公平的工伤评估机构,不仅可以使受伤人员得到公平的评估,而且很容易说服评估结论。 3、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工伤评估机构。残疾水平直接影响伤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因此在选择评估机构时,我们必须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评估机构。
交通事故可以自行选择伤残鉴定机构。但是自行选择的伤残鉴定机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否则鉴定结论不具有效力: 1、自行选择的伤残鉴定机构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 2、该伤残鉴定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做出的伤残鉴定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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