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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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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地方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乡、村公路修建计划;(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绿化,(三)维护乡、村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秩序;(四)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乡、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五)依法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违章利用乡、村公路的行为;(六)负责筹集、管理本乡(镇)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七)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本条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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