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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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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地方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建设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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