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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释如下: 1、指的是经营者在商业活动的时候,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采取不合法不道德的手段与其他竞争者竞争的行为; 2、采用虚...
银行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向客户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滥收费用) 金融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信用卡部分还款,仍按全部消费金额计收罚息;(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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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通过违反公平、诚信等公认的商业道德来争取交易机会或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如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在不正当竞争中,其他市场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而损害其合法权益,如利益损害、企业声誉影响等。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五)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六)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七)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八)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九)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十)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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