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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和其他相关市场参与者通过违反公平、诚信等公认的商业道德来争取交易机会或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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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即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经营者:(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11条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4条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第8条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第9条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10条侵犯商业秘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产生原因是,客观原因是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迟滞的市场监管所致;同时经营者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未遵守公认商业道德而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要的主观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8.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9.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0.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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