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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一)造成人...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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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调解的开始时间也不同: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在我国交通事故调解的开始期限一般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发生交通事故,要等受害人治疗结束之后,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是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这种调解没有强制性,调解的结果一方如果反悔也可以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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