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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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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昆立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树荣,男,汉族。 一审起诉人张德华,女,汉族,1974年1月13日生,住址云南省宣威市得禄乡色空村委会肖家村106号,身份证号码:**********1134122。 上诉人徐树荣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行告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驳回管辖权异议一审行政裁定书的规定,结合上诉人一审所提交的诉讼材料,因上诉人未向相对人提出过权利主张,故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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