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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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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6周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内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省流动人口》(以下简称居住证)。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和依法不需要领取居住证的除外;未满16周岁的公民应随其登记,不领取居住证。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出示有效件、近期照片、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符合申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可延长至15日;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五年。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材质和制作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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