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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三条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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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个权利属于强制措施一种。 无照经营取缔办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从事无执照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按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证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不超过1万元。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如何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决定,如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先行处理决定、没收处罚决定,不包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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