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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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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无证无照经营处置工作协调机制,并成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部署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通报处置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及时报告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处置工作的监察。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综合治理、疏导的原则。
教育培训无证经营处罚: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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