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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科学调查规则如下: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您可以指派或雇用专业技术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 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根据事件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四)冻结电子数据; (5)提取电子数据。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 (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 (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四,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必须有证据来查明事实,没有证据的刑事案件不能成立,当然,刑事案件的证据需要通过科学、详细的调查收集,因此,根据线索和证据的不同情况,刑事案件的处理也会有所不同。1、刑事立案。如果申请人以刑事案件报告,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或提供相应的线索,侦查机关不会以刑事案件立案。2、立案刑事案件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无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撤销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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