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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2020-10-30 43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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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必须是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一般情况下应当扣押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的可以提取数据或通过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等内容,由侦查人员和证据提供人员签名或盖章。取证电子证据时还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人担任见证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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