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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与传统犯罪一样,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电子证据科学调查规则如下: 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您可以指派或雇用专业技术人员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收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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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款,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刑法第285条、286条之规定,以下称“网络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 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刑法第287条之规定,以下称“涉网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如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等。
网络诈骗案的立案证据包括受害者身份证、聊天记录、订单截图、转账银行卡、转账记录和盖章等。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二)冗余备份原则。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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